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光电科学与工程学院教育基金章程


根据《浙江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的要求,为使光电科学与工程学院的社会捐赠工作有序进行,规范、科学地管理本院的捐赠资金,充分发挥其功效,特制定本基金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金名称

本基金定名为: “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光电科学与工程学院教育基金”,简称“光电学院教育基金”。

第二条  基金用途与资助范围

 “光电学院教育基金”主要用于浙江大学光电科学与工程学院的教育事业:

(一)支持本院建设、建造和更新教学科研设施;扶植学科、实验室和课程建设;

(二)支持本院人才引进,资助聘请世界知名学者来校讲学;

(三)资助本院选派教师和学生出国交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四)资助本院召开高层次国际学术会议;

(五)奖励优秀教职工和优秀学生;支持师生开展活动的经费支出;

(六)支持退休教职工开展活动的经费支出;

(七)资助在校贫困学生和患重病教职工;

(八)支持校友分会工作(含校友返校接待支出)。

第二章  组 织 机 构

第三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

为保证学院捐赠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有序进行,合理有效地发展、管理和确定基金的使用方向,特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基金管委会)。基金管委会负责制订基金募集、资助办法;发布资助基金项目申请指南;具体组织、领导本院的社会捐赠工作。基金管委会由院领导、教师代表、本院知名校友、基金倡议发起或捐赠单位代表等组成。   
第四条   秘书处

为加强基金会日常管理工作,基金管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本院党政办公室。秘书处负责具体组织、落实本学院的社会捐赠和使用等工作。

第三章  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光电学院教育基金”为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下属专项学院基金,统一纳入校基金会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校基金会主管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对捐赠额较大的可根据捐赠者意愿成立冠名专项基金,由“光电学院教育基金”统一管理。

第六条   本院所有接受的社会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专项账户,由校基金会统一进行财务管理(包括出具收据、颁发证书、会计核算等)。

第七条   “光电学院教育基金”的年度使用方案由秘书处提交基金管委会评审,每年向基金管委会汇报,并报校基金会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基金生成后可采用以下使用方式:一是留本基金的使用,由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操作连续积累,滚动发展,以获取的利息作为年度基金的使用支出;二是动本基金的使用,每年根据本院发展需要,提出动本基金使用方案。也可根据设奖者意愿设立动本专项基金项目。

第四章  基金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九条本基金因完成宗旨、协议期限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基金管委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报校基金会审查备案。

第十条  基金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其它活动。

第十一条  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基金管委会提出意见,并报校基金会审查同意后实施,具体须用于与本院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也可纳入校竺可桢教育基金或学校其他专项基金中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未经本院基金管委会同意,任何机构与个人不得擅自以本院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院和捐赠者等各方协商处理。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2015518日通过之日起实施。由本基金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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