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校友总会 光电科学与工程学院分会管理办法

发布者:沈吟易发布时间:2023-05-17浏览次数:18

浙江大学校友总会

光电科学与工程学院分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浙江大学校友总会光电科学与工程学院分会(简称:浙大光电学院校友分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浙江大学光电科学与工程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热爱祖国、热爱母校,广泛联络和凝聚校友,加强光电科学与工程学院与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搭建校友沟通的桥梁,共谋母校、母院的发展大业,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浙江大学校友总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浙江大学光电科学与工程学院内。本会的网址是:http://opt.zju.edu.cn/optxyw/。电话:0571-8820605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感情联络,开展教育、科研和文化等方面的协作与交流;

(二) 发挥广大校友的作用,加强信息沟通,促进校友之间的合作;

(三) 为学院的改革与发展献计献策;

(四) 建设并维护本会网站;

(五) 募集、管理浙江大学光电科学与工程学院校友捐赠基金;

(六) 协同各地方浙江大学校友会光电学院分会,联动开展校友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在浙江大学光电科学与工程学院(含其前身)学习、任职、任教三个月以上的人员(含授予名誉学位者、浙江大学光电科学与工程学院聘请的各类兼职教授、关心和支持光电科学与工程学院教育事业发展的志愿人士),遵守本会管理办法,有加入本会意愿的,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会提供校友的有关信息;

(五) 为母校、母院的改革与发展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免除

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管理办法;

(二) 选举和免除理事,确定下届理事候选人;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工作事项;

(五)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须经参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一般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免除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领导本会各部门开展工作;

(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之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一般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临时会议由会长决定召集。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1人,由在任浙江大学光电学院主要领导或知名校友担任。设名誉会长若干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其中常务副秘书长2人);本会聘请顾问若干人,指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同各地方浙江大学校友会光电学院分会开展校友工作。

(三)决定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本会秘书处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及建议地方浙大校友会设立光电学院分会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内部机构设置

根据工作开展需要拟设置以下工作部门,由若干专兼职秘书负责:

(一)信息管理部:由专职秘书负责校友信息更新、活动报道、专门采访、网站管理等。

(二)对外联络部:由专或兼职秘书负责,与地方浙大校友会保持联络,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地区,积极向地方浙大校友会建议成立光电学院分会,协助开展光电校友联谊活动,调动校友及社会各方资源,推动光电学院教育基金相关工作。

(三)产学合作部:由专或兼职秘书负责,围绕学院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科研合作及文化传承等工作,成立相关的专业联谊会,或与地方浙大校友会光电学院分会及光电行业校友协调、联络,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四)文化活动部:由兼职秘书负责,与各校友文体俱乐部联系,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第二十六条本会向地方浙大校友会建议成立光电学院分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建议地方浙大校友会设立光电学院分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在当地有15位以上本会会员(其中70岁以下会员至少10位)发起,愿意成立地方浙大校友会光电学院分会,并接受地方浙大校友会章程。

2. 原则上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只设一个地方浙大校友会光电学院分会,副省级城市和较大的市可以专门设立光电学院分会。

第二十七条本会成立相关的专业联谊会或校友文化活动俱乐部需满足以下条件:

在某一行业领域或具有某一共同身份特征、兴趣爱好的15位以上本会会员(其中70岁以下会员至少10位)发起,愿意成立浙大光电学院专业联谊会/校友文化活动俱乐部,并接受本会管理办法。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收入来源

(一) 捐赠(浙江大学光电科学与工程学院校友基金);

(二) 学校、学院资助的工作经费;

(三) 利息;

(四)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接受光电学院基金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相关分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光电学院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严格遵守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制度,所有经费均通过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运行,定期向会员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和校友总会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管理办法的修改,由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管理办法,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浙江大学校友总会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2022521日浙江大学校友总会光电学院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