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专职研究队伍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12-05浏览次数:5323

浙大发人〔201345
 
各学部、学院(系),行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大学专职研究队伍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
20131130

浙江大学专职研究队伍人事管理
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推进专职科研队伍建设, 加大对专职科研队伍支持力度,进一步增强我校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工作实力,根据学校发展战略,现对《浙江大学专职研究队伍人事管理暂行办法》(浙大发人〔201063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设立专职科研队伍发展专项经费
2014年起,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支持专职科研队伍建设(试行3年)。
(一)支持范围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学术科技创新平台,国家重点学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教育部创新团队及国家奖获奖团队等承担前沿科学研究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或文化传承创新中重点、重大任务的团队以及其他因学校发展需要承担专项研究任务的单位。
(二)支持方式
每年学校专项支持总数不超过300个名额,并给予每个名额每年3万元的经费补助。根据专项经费预算,结合学校整体发展水平及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确定每年实际专项支持名额数。通过单位申请、学校审批的方式确定各单位支持名额,用于资助各单位新聘任符合条件的专职科研人员。
(三)名额申请及审批
1.学校成立专职科研队伍建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审定学校专项支持名额总数和各单位名额分配。工作小组由分管人事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人事处、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院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2每年下半年,学校组织开展下一年度专项支持名额的申请审批工作。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将下一年度专项支持申请名额和使用规划提交人事处。人事处汇总后提交工作小组审定。
3.工作小组根据各单位学科发展及承担重点、重大研究任务情况,结合教学科研人才队伍规模结构和专任教师岗位规划,讨论确定各单位支持名额。学校在确定支持名额时,对学科评估优秀、积极引进专职科研人员且用人情况良好的单位给予适当倾斜。
4.学校核定专项支持名额后,各单位应积极做好人员聘用工作。学校将各单位专项支持名额使用情况作为下一年度核拨名额时的主要依据之一。
(四)人员聘用
1.聘用条件
应聘人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本学科最高学位且年龄不超过35周岁;
2)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年龄不超过45周岁。
2.聘用程序
申请人填写《浙江大学专职科研岗位聘用人员申请表》,由本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和政治审查后,提交本单位人力资源委员会(或相同职能委员会)进行评议,以投票方式确定推荐人选并提交人事处,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二、聘期考核与评估
(一)单位须明确专职科研人员聘期内岗位工作目标与任务,并签订岗位目标任务书(包括工作思路、预期目标和成果等),作为评估考核的主要依据。
(二)聘期内的专职科研人员,按照浙江大学教职工有关规定参加年度考核。
(三)聘期结束前3个月,受聘人填写期满考核表,聘用单位对照其岗位目标任务书,对其完成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估。评估合格者,可申请续聘。期满后,如应聘校内其他岗位,按照相应岗位的招聘(招考)要求和程序进行。期满考核前不得应聘校内其他岗位。
三、其他
(一)专职科研人员应认真履行聘期内工作职责。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学术道德规范、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外兼实职及其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等问题,学校将终止聘用合同。对列入支持名额的人员,学校将收回该支持名额,并影响所在单位下一年度专项支持名额。
(二)原已经被批准由学校专项支持聘用专职科研人员的单位,相关支持政策不变。
(三)学校根据专项经费支持的总体情况,在3年试行期结束时,对各单位的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和专职科研队伍建设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支持。
(四)独立核算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单位、学校与地方联合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及工业技术研究院等不列入专职科研队伍发展专项经费支持范围,所聘用的专职科研人员在职期间的全部用人成本由各用人单位自理。
(五)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201411日起施行。
 
 
 
 
  抄送:纪委,各院级党委、直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
各党工委,工会、团委。
  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3122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