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电系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10-31浏览次数:2969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博士生考核机制,加强博士生培养过程管理,全面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浙江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浙大研院2012(22)号),结合本系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光电系博士生中期考核对象为全日制在校博士生(含定向委托培养博士生)。其中,普通博士生在第一学年结束时完成中期考核,直接攻博研究生在第二学年结束时完成中期考核,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入学时间的不同,在进入博士阶段后一年或一年半时(春季入学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完成中期考核。
第三条 光电系成立博士生中期考核委员会全面负责博士生中期考核工作,负责制定学系中期考核实施细则、受理申诉等,审核各学科考核结果,保证考核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系考核委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系副主任和副书记担任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各研究所(中心)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博士生中期考核由课程考试成绩和研究能力评估两部分组成。参加中期考核的博士生一般应修完全部课程,达到毕业学分的要求。研究能力评估根据主要由研究成果如学术论文、专利、获奖构成。申请中期考核的博士生应结合自己课题的研究综述、前期工作进展、已取得及预期研究成果等进行综合报告。
第五条 博士生中期考核原则上每年10月25日前完成申请。参加考核的博士生需填写《浙江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交到系教务办,经审核通过后参加各学科考核小组的考核,各学科应在11月10日前完成研究能力评估,并将考核表交系教学科。
第六条 博士生中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二级。考核合格的博士生,其课程考试与研究能力评估成绩均须达到合格标准。考核当年11月系教学科将考核名单报校研究生培养处备案,考核结果存入博士生学业档案。
第七条 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的博士生,可于次年至学制内,重新申请一次考核。经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博士生,应予以分流,即淘汰或转为硕士生(其中直接攻博研究生转硕士生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博士生因出国、休学等原因无法如期参加当年考核的,由博士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系考核委审核同意,可延期考核。
第八条 中期考核后的博士生(学制内非在职),按学校规定享受相应的岗位助学金。
第九条 博士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系考核委提出申诉。系考核委对博士生的申诉,进行情况核实、复查整个考核过程、并给予答复。博士生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校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光电系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光电信息工程学系
201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