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2009―2010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10-11浏览次数:2346

各学园(院、系):

    为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根据《关于下达2009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额及预算的通知》(教财司预函[2009]188号)和《关于2007—2008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大发学[2007]3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092010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及资助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学年2000元,用于资助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本次评选工作完毕后,学校将根据国家本次下达的额度(1/2学年),发放给学生。

二、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对象为学习成绩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并符合以上五点。

三、评选和奖励办法

1.学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名额和预算,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名额及金额下达到各学园(院、系)(具体见附件),由学园(院、系)按规定评选。

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要予以适当倾斜。

2.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应在20091020前填写《浙江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或《浙江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交至教三317或蓝六214。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3.各学园(院、系)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情况认真审核后,确定推荐本学园(院、系)获奖名单,于20091023前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各学园(院、系)对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的审核要结合本学园(院、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提出建议名单,于1026前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两项奖助学金均以电子文本和书面文本两种形式,书面材料,包括申请表、汇总表报送紫金港校区小剧场206电子文本发至资助邮箱zz@st.zju.edu.cn)。

4. 经学校评审通过的获奖学生名单,应在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教育部。

四、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

1.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选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党委学生工作部、各学园(院、系)和有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评审工作,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2. 本次评审工作要求很高,各学园(院、系)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有关工作,加强宣传和引导,真正发挥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在激励和扶持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取得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作用。

党委学生工作部

 

2009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