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条例(2007年4月修订)》为依据,结合学系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一、奖学金类别
1.学校出资设立的奖学金,简称校设奖学金。
校设奖学金包括竺可桢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研究与创新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对外交流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和特别奖学金等。
2.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在我校设立,旨在奖励优秀学生的奖学金,简称外设奖学金。
二、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对象和基本条件
(一)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对象为在校全日制本科生。
(二)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积极上进;
2.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及以上等级;
5.学生已修学年的学年平均学分不低于40学分。
(三)凡当学年中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分,不具备各类奖学金评奖资格
三、奖学金具体评选条件
(一)校设奖学金
1.竺可桢奖学金
“竺可桢奖学金”是学校最高层次的奖学金,每学年评选本科生12名,奖励金额15000元。竺可桢奖学金在当学年其他奖项评选之前先行评选,获奖人选在符合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须具备下列条件:
(1)学习成绩特别优秀,至少两次获学校颁发的“优秀学生(三好学生)”荣誉称号和至少两次获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含本学年学系预评通过的);
(2)在学术上有较深入的研究,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精神,并取得较显著成果。
2.优秀学生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分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各等级获奖条件与金额分别为:
(1)一等奖:获当学年一等学业优秀奖学金,“思想品德”评价等级为优秀。奖励金额为5000元;
(2)二等奖:获当学年二等学业优秀奖学金,“思想品德”评价等级为优秀。奖励金额为2500元;
(3)三等奖: 获当学年三等学业优秀奖学金,或学业成绩排名列专业年级前50%并获得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社会实践优秀奖学金、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研究与创新一等奖学金中的任何两项以上(含两项),“思想品德”评价等级为优秀。奖励金额为1000元。
3.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某一方面表现比较优秀且“思想品德”评价等级为良好及以上的学生。分学业优秀奖学金、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社会实践优秀奖学金、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四种。每人所获单项奖学金不得超过两项。
各种单项奖学金的具体条件和金额、比例分别如下:
(1)学业优秀奖学金
学业优秀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和三等共三个等级,用于奖励学习努力、成绩优秀的学生,依据《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中第十六条规定评定。评定比例和奖励金额分别如下:
一等学业优秀奖学金评定比例为3%,奖励金额为1500元;
二等学业优秀奖学金评定比例为8%,奖励金额为1000元;
三等学业优秀奖学金评定比例为15%,奖励金额为500元。
(2)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
用于奖励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并取得优秀成绩者。评定比例为2%,奖励金额为500元。参加评选同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参加由学系组织的大型文体比赛并获一等奖者;
b.参加校运动会并获得积分者;
c.参加其它由学校机构或学生会组织的校级大型文体比赛并获三等奖(含三 等奖)以上者;
d.参加省级国家级文体比赛并获奖者;
e.参加其他校外文体活动并获表彰者,需附相关证明;
f.其他经学系认定取得突出成绩者;
(3)社会实践优秀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教学计划以外的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积极并取得优秀成绩者。评定比例为2%,奖励金额为500元。参加评选同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参加院级以上(含院级)社会实践活动,并获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者或先进实践小分队的骨干成员;
b.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并获得校级以上表彰者;
c.其他经学系认定取得突出成绩者。
(4)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社会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任期满半学年及以上的学生干部。评定比例为2%,奖励金额为500元。参加评选同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担任系级以上(含系级)主要学生组织重要职务,并在期末主管部门考核中被评为优秀者;
b.校级省级“十佳社团”和示范性社团的核心成员;
c.校级大学生素质拓展基地的核心成员;
d.其他经学系认定取得突出成绩者。
4.研究与创新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和科技创新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分一等奖和二等奖,但每人每学年限获一次研究与创新奖学金。奖励金额和具体条件分别如下:
(1)一等奖奖励金额1000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国际大学生学科竞赛一等奖或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学科竞赛一等奖;
②获“挑战杯”及其他国家级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一等奖;
③在校级学科性竞赛中获特等奖;
④论文(第一作者)被SCI、EI、ISTP收录或在国际权威学术刊物或国内核心学术刊物(A类)上发表;
⑤积极参与科研活动,成果获省、部级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
⑥关心和支持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积极为学校教学、管理等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并经学校认定对办学有突出贡献;
⑦其他经学校认定取得突出成绩者。
(2)二等奖奖励金额500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国际大学生学科竞赛奖或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学科竞赛三等以上奖;
②作品入选全国“挑战杯”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或在省级相关竞赛中获三等以上奖;
③在校级学科性竞赛中获一等奖;
④在国内外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在国内B类及B类以下刊物上发表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
⑤在省级以上大学生辩论赛中获前三名;
⑥其他经学校认定取得较突出成绩者。
申报研究与创新奖学金时,需附有关证明材料。发表论文的刊物等级,以学校学生工作部门的认定为准。
5.专业奖学金
专业奖学金为农林、师范、体育、地学专业学生设立。参加评选的学生当学年内所获得学分不少于30学分。专业奖学金分优秀奖和普通奖两个等级。各等级获奖条件和金额如下:
(1)专业奖学金优秀奖:凡获当学年一、二、三等学业优秀奖学金的学生均可获得专业奖学金优秀奖,奖励金额为850元;
(2)专业奖学金普通奖:未获一、二、三等学业优秀奖学金但各方面表现良好的学生可获得专业奖学金普通奖,奖励金额为350元;
(3)毕业学年专业奖学金按每人500元,在毕业学年末发放。6.对外交流奖学金
用于奖励学生开展对外交流,具体规定见《浙江大学学生对外交流奖学金条例》(浙大发学[2003]19号)。
7.新生奖学金
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当年入学新生,具体规定另行制订。
8.特别奖学金
用于奖励具有其它优秀事迹、经学校评价后需要特别奖励的学生,具体规定另行制订。
(二)外设奖学金
外设奖学金原则上在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的学生中评定。主要包括校设竺可桢奖学金、研究与创新单项奖学金和各种外设奖学金,具体奖项、奖金额、奖励名额和各奖要求可详见学工部有关文件中的说明。
在学校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基础下,我院对各类专项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和评选原则作如下补充:
a.学习成绩优秀;
b.德育综合评价成绩为优秀;
c.专项奖学金评选按先申请后综合排名(包括学习成绩、科研成绩、德育成绩),比较优先原则;
d.在同等条件下,专项奖学金原则上高年级同学优先;
e.在同等条件下,未曾获得过专项奖学金的同学优先(不包括科研创新奖学金);
f.在同等条件下,当年获得过文体、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优秀单项奖学金的同学优先;
四、评定办法
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领导,学生工作处作为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秘书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和材料审核工作。各学系的评奖工作由学系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
(一)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在每年9月~10月结合学生学年综合评价进行。
(二)各种奖学金统一评定,统筹考虑,初评名单在上报学生工作处以前,应事先在学系公布,充分征求师生意见。
五、奖励办法
(一)获得各类奖学金的学生名单,由学校发文予以表彰。学校或奖学金设立单位向获奖者颁发奖金和证书(专业奖学金不发证书)。学生获奖情况记入个人档案。“竺可桢奖学金”获得者同时将获得纪念章一枚,姓名载入校志。
(二)对奖学金和荣誉兼得作如下规定:
1.校内外所有奖学金的荣誉均可兼得;
2.竺可桢奖学金、外设奖学金与任何奖学金奖金不兼得,奖金按最高一项发放;
3.优秀学生奖学金与单项奖学金奖金不兼得,按优秀奖学金金额发放;
4.除2、3项外的其它校设奖学金奖金可以兼得。
(三)各类奖学金奖金分两次发放。第一次在冬学期发放,第二次在夏学期发放。
(四)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材料虚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学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已获奖学生,在奖学金发放之前受校纪处分者,取消其应得奖学金。如果在第一笔奖学金发放之后受校纪处分,则取消第二笔应发的奖学金。
六、其他:
本条例由学系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学系综合素质评价办公室负责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日常工作。本条例自公布日起生效。
光电信息工程学系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200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