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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大学校友总会光电科学与工程学院分会章程(修订版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浙江大学校友总会光电科学与工程学院分会(简称:浙大光电学院校友分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浙江大学光电科学与工程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热爱祖国、热爱母校,广泛联络和凝聚校友,加强光电科学与工程学院与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搭建校友沟通的桥梁,共谋母校、母院的发展大业,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浙江大学校友总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浙江大学光电科学与工程学院内。本会的网址是:http://opt.zju.edu.cn/xyw/。电话:0571-8795228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感情联络,开展教育、科研和文化等方面的协作与交流;

(二) 发挥广大校友的作用,加强信息沟通,促进校友之间的合作;

(三) 为学院的改革与发展献计献策;

(四) 建设并维护本会网站;

(五) 募集、管理浙江大学光电科学与工程学院校友捐赠基金。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在浙江大学光电科学与工程学院(含其前身)学习和任职任教过的人员(含授予名誉学位者、浙江大学光电科学与工程学院聘请的各类兼职教授、关心和支持光电科学与工程学院教育事业发展的志愿人士),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会提供校友的有关信息;

(五) 为母校、母院的改革与发展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免除

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免除理事,确定下届理事候选人;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工作事项;

(五)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须经参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一般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免除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之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一般二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临时会议由会长决定召集。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四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1人,由在任浙江大学光电学院主要领导或知名校友担任。设名誉会长若干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其中常务副秘书长1人);本会聘请顾问若干人,指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收入来源

(一) 捐赠(浙江大学光电科学与工程学院校友基金);

(二) 学校、学院资助的工作经费;

(三) 利息;

(四)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所有经费均通过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运行,定期向会员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严格遵守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和校友总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浙江大学校友总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201869日浙江大学校友总会光电学院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