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第一届光电设计竞赛经费报销的补充说明

编辑: 日期:2008-11-25 12:01 访问次数:5056

关于资助经费报销的有关说明补充如下:
1、由于临近2008年底,接学校财务部门通知,11月份及之前的发票必须在12月中旬以前报销。所以如果你们有11月份及之前的发票,务必在125快递至以下地址:
地址:杭州浙大路38号浙江大学光电系      邮编:310027
联系人:潘健老师;       联系电话:13065715921       
2、12月份购买材料等产生的发票,必须在200915前寄到以上同一地址,逾期将不能报销2008年的发票。
3、 资助经费不能报销餐饮发票;参加竞赛以及为购买、测试等发生的交通、住宿费用可以报销。
4、每个获资助队必须预留20%的经费,在参加实物竞赛并提交制作的实物模型后,再予以报销。(参照任何级别的科技计划项目,均是在验收结题后才支付最后一笔经费)
 
第一届全国光电设计竞赛组委会
20081125